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4年4月25日公司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法定公积金规定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2]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2]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2] 重大投资或资金支出定义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2000万元,或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12] 高送转定义 - 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或超五股为高送转[14] 现金分红安排 -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15] 利润分配方案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7] 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在2个月内实施完毕[21]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21]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应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23] - 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应披露[23]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应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24] -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应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24] 决策沟通要求 - 董事会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与监事充分讨论并听取中小股东意见[18]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答复问题[11] 信息披露要求 - 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21] 违规处理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21]
诺思兰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