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