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