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 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职能部 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