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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601990南京证券(601990)2024-04-25 18:22

章程及议事规则修订 - 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1] -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7]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需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8] 股东提案与选举规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5][13]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5][7][13] - 当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13] -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选举2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5] -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5][13] 董事任职与职责规定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符合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6] - 多种情形下人员不得任职董事[6] - 董事应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6] -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不符合条件应停止履职并辞职,未按期辞职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6] - 独立董事最多可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7] - 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7] - 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独立董事职务,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7]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部分需全体同意[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7] 董事会决策规定 -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8] -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批准,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9]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批准[9]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定 -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与ESG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9]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9]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标准等,就多项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9]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0]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需详细披露相关情况[10]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10] - 公司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10]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11]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1] - 公司可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11] 股东大会信息披露规定 - 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12] - 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