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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603881数据港(603881)2024-04-26 21:1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 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等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