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 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 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也不得要求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