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四月 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