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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88652京仪装备(688652)2024-04-23 17:24

募投项目异常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资金投入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0] 投资产品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仅变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3] 审计与报告披露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4]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25]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募集资金情况[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