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 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标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