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