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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广传媒: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000917电广传媒(000917)2024-04-26 23:07

股份收购与转让 - 公司依章程第24条第(3)项收购股份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5%[3] - 依第24条第(3)、(5)、(6)项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3] - 依第24条第(1)项情形收购股份,应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3] - 依第24条第(2)、(4)项情形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 - 依第24条第(3)、(5)、(6)项情形收购股份,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3] - 因第24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股份,1年内转让给职工[3] 股票交易与收益 -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或股权证券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3][4]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4] 股东大会与授权 - 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6] 担保与资产交易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6] 股东大会召开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 - 董事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应给出是否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8] 董事与监事提名 - 董事会、连续180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12] -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12] 投票制度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3] 表决权限制与征集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0]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0] 人员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4][15]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5] -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7] 利润分配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2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2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23] -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提议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24]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该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等条件[21] -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需经营情况良好等条件[22] -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等[22]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资金[22]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6][30] -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7][29] 其他事项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30] - 公司因特定情形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0]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