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 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