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6]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9]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关注[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3]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6] - 重大事件在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16]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6]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16]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重大变化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7]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18]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20] - 公司应明确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21] - 公司各部门重大决策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报告进展[22] -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但不免除其责任[22]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组织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披露[24][25] - 临时报告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5]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8]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8] -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文件材料内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3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32][33] 保密与监督 -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7][38]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定期检查[35] - 财务部门要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内审机构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3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重要会议,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相关人员应配合其工作[34] - 财务负责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并说明重大财务事项[34] - 公司应与聘请的机构订立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39] -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信息[38] 其他 -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公平披露信息[40] -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40] -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41]
三全食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