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4]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4][25] 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报刊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3] 招股说明书编制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9] 重大事项披露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需向证监会说明[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15][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需披露[15][18] - 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需披露[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13]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14]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0]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20] 制度自查与执行 - 董事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制度情况自查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执行情况[28] 监事会信息披露 - 监事会对外披露信息需将决议及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29] - 监事会对外披露检查财务等情况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董事会[30] 信息报告与通知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应当日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27]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并知会董事会秘书[30] - 子公司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真实完整[31] 信息保管与借阅 -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33]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至迟一周内归还,董事会秘书可随时要求归还[33] 特定对象沟通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35] - 公司董事等接受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深交所备案[38] 信息保密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40] - 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为二级保密信息[40] - 暂缓披露申请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42]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44]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81] - 暂缓、免于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等条件,不符合或期限届满应及时披露[45]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需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前十五日完成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46] 档案保存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8] - 董事会办公室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相关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54]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55] 监管文件处理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给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6] - 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处分决定、函件等[56] - 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组织学习,函件组织研究答复并按需披露信息[56] 信息披露机构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和股东来访接待常设机构[57] 联系方式 - 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祥运路366 - 1号1幢威星智能大厦[58] - 股东咨询电话为0571 - 88179003,传真为0571 - 88179010 - 800,电子邮箱为zqb@viewshine.cn[58] 违规处理 - 董事、监事及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60] - 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董事会处罚责任人[61]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62] 制度修订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冲突按规定执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62]
威星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