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