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u C C PARTNER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4-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宝通科技可转债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一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 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19年 10月 7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 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