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