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专项意见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 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郑馥丽女士、吴学斌先生、黄洪俊先生的任职经历、相 关自查文件以及其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