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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300629新劲刚(300629)2024-04-24 21:32

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8]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5]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7] -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送达有关各方[16]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24] 候选人提名规则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2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27]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28]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0] - 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1] - 公司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其他规则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28]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3] - 股东大会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35] -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决议是否通过并宣布结果,结果载入会议记录[35] - 会议主持人或股东等可要求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算[3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多项内容[35] - 出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记录等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36] - 股东大会通过派息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决议召集等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7] - 董事会应及时报送决议等文件,经审核后刊登公告[3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7]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