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 结果未出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 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