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