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0] 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0][21] 检查与监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1]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22] 违规处理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4]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可给予批评等措施并要求赔偿[25] 制度执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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