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7]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6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前3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8] - 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9] -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时,公司应进行业绩预告[8] 重大事项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披露[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影响时应告知公司[15] - 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等情况需披露[15]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监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14]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0] - 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2] - 董事应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及重大事件情况[22] - 监事应对董高信息披露履职行为进行监督[22] - 高管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6]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6] 信息披露事务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财务经营情况[23] - 公司信息披露界定及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9]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多环节,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30] - 临时报告根据不同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编制审核后披露[30][31] 信息披露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符合未泄露等条件[34][35]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37]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39]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晓人对公司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41] - 公司董事等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41]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等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41]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4] - 公司定期报表先上报主管机关应注明保密字样[45]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提供信息应履行审批手续[42] - 未报告应报告事项致信息披露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42] - 擅自披露重大信息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44] - 本制度中“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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