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1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含可持续发展战略)、 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