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