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项目检查与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检查项目可行性等[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检查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8]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10] 审计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转移专款账户资金[29]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致公司损失,公司可视情节处理并要求赔偿[29]
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