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3]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0]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3]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审计费用关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1]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需关注[12] - 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需关注[12] 事务所情况关注 - 关注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12] - 关注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情况[12]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人员需关注[12] - 出现违规分包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 信息披露与人员限制 -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19] 资料保存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