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修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