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 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