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 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