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3] 协议签署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1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3]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闲置资金投资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节余资金处理 -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部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节余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相关要求[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8]
英派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