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9月)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 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 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制度,防 止股东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