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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301607富特科技(301607)2024-10-20 15:36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以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