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审议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其他规定 - 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17]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8] - 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已签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执行[19] - 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