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富特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301607富特科技(301607)2024-10-20 15: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 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1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