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不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二交易日内公告[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8]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9] 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30] 现金管理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为保本型产品[17]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8] 财务记录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7]
博实结: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