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该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