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202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21]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10] 关联交易管理 - 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规定提交审议披露[14] -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就超出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4] - 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15]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保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参加并发表意见[17] - 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可开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关联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18] 监督机制 - 监事会可对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定提出质询[19] 制度适用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法》等为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