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78-33 号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 AN078-33号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可转债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了《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