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且超5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需报告[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动需报告[6] - 重大采购、销售等合同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 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提供资料[24] - 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17]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17] - 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文件需知会董事会秘书[18] - 重大事项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话等[20] -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24] - 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应督促重大事项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25] 信息保密与披露 - 公司董监高及知情人员需对未公开信息保密,不得内幕交易[25] - 公司内部重要会议报告等应限定传达范围并提出保密要求[25] - 公司各部门与中介机构合作时不得泄露无关内幕信息[26] - 公司在网站及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渠道[26] - 公司向政府报送含未披露信息材料时应通知董秘协调披露[26] 其他规定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对信息真实性等负责[18] - 董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培训[26]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8] - 因未上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相关人员担责[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30]
梅安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