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控股股东定义 - 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等[2]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定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5]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6] 管理责任 - 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8] 资金往来手续 - 关联方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履行手续[9] 占用处理措施 - 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董事会应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资金并披露[10] - 应对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自查,存在问题及时整改[13] - 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有规定[13]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4] 违规追责 - 董事等擅自批准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董事会追究责任[14] - 涉及金额巨大的资金占用,董事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15] 司法冻结 - 公司或子公司资金被占用,经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15]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1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1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