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1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5]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7]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贷款,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1]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13] 监督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披露[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鉴证[22]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存放和使用情况[22] - 财务部门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23]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15] 办法相关 - 办法未规定处依照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26]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6]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审议通过生效并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