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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实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00272开开实业(600272)2024-11-19 16:33

财务数据 - 公司原申报财务资料申报基准日调整为2024年9月30日[4] - 2024年1 - 9月与“雷允上”商标相关业务收入为232.96万元,占比0.31%[11] - 2024年1 - 9月与“雷允上”商标相关业务毛利为56.97万元,占比0.42%[11] - 2021 - 2024年1 - 9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4,262.84万元、86,883.81万元、89,278.11万元、72,469.04万元[67] - 2021 - 2024年1 - 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6,983.04万元、89,417.19万元、92,507.04万元、74,492.54万元[67] - 2021 - 2024年1 - 9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5.94%、97.17%、96.51%、97.28%[67]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规模为578.99万元,占2024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94%[38] - 2024年1 - 9月,公司向开开集团提供劳务关联销售金额为5.82万元[90] - 2024年1 - 9月,公司向静安制药采购商品关联采购金额为172.44万元[92] - 2024年1 - 9月,公司向开开集团支付房屋建筑物租金463.34万元[93] - 2024年1 - 9月,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126.54万元[95] - 2024年9月30日,公司应收静安粮油账款账面余额20.08万元,坏账准备0.20万元[100] - 2024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上海蓝棠 - 博步皮鞋有限公司款项账面余额9.35万元,坏账准备0.94万元[100] - 2024年9月30日,公司应付静安制药账款72.98万元[102] - 2024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为682.13万元,其他应付款合计为12370.55万元[125] 股权与发行 -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1.00元/股,调整后发行价格为8.13元/股[27][28]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52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32]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4876亿元(含本数),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5] - 控股股东开开集团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化[36]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开开集团持股64,409,783股,占比26.51%,为控股股东;上海市静安区国资委合计持股29.34%,为实际控制人[50][53] - 本次发行后,开开集团预计持股89,609,783股,占比33.41%;上海市静安区国资委预计合计持股35.98%,控制权不变[56] 业务与门店 - 雷西公司有31家零售门店和5家电子商务平台,截至报告期末,下属尚在经营的门店数量调整至18家[15][17] - “上雷”自主品牌滋补系列产品超300个品规,年销售规模超亿元[17]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持有20项药品经营许可证[65]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持有12项食品经营许可证[66]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持有11项食品经营备案凭证[67]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3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项放射诊疗许可证、3项辐射安全许可证、1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72][73][75][76][77][78][79] 商标与资质 - 雷西公司第35类3509群组“雷允上”商标因晚于苏雷公司申请而未获准注册[13]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168项境内注册商标、6项已授权专利等,补充核查期新增10项境内注册商标、7项作品著作权[114] 其他 - 公司将上海静安甬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以948.452万元转让给开开集团,2024年8月16日收到转让款[97][99] - 2021年公司购置房屋金额为23444.69万元[98] - 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135]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董事焦志勇新增1处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外其他单位的任职[139] -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税率为0%、3%、5%、6%、9%、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5%,香港利得税税率为8.25%[146]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未变[148]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纳税情况未变[149]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新增50万元以上政府补助[150] - 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情形[153] - 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违规被处罚的重大违法情形[154]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专项存储未变[157]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未变[159] -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等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