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定义与适用情形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等,有三种情况除外[2] - 公司存在五种情形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3] 资助对象与审批程序 - 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特定审议程序[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特定控股子公司资助可经董事长审批[5] - 四种情形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5][6] 股东资助原则与披露要求 -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6]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三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7] 资助限制与特殊情况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9] - 公司在三种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10] -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0] 披露内容与要求 - 披露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 需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13] - 财务资助协议要介绍主要内容[13] - 需进行财务风险分析并采取防范措施[13] - 董事会要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评估[13] - 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意见[13] - 要披露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3]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对责任人员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20]
ST步步高: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