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 励计划(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