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 韩国拟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制定数字平台法规,此干预无必要且有诸多风险,如损害创新、影响与美国关系、让中国企业有机可乘 [1][3] - 韩国数字市场繁荣无市场失灵迹象,现有法律可有效遏制反竞争行为,无需类似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的规定 [2] - 应采取促进创新的监管方式,不采用类似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的规则,利用现有法律解决问题并针对性修订 [104]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政策背景 - 2024年1月韩国国民议会有19项数字平台法案,目标为识别“守门人”、监管反竞争行为、加强消费者保护,部分事前法案已放弃 [16] - 10月28日,部分议员提出《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部分修正案,基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9月计划,旨在加强在线平台竞争法,按标准划分“主导在线平台运营商”并限制常见行为,该法案类似事前法规且可能针对美韩公司,同时面临不同党派提案,政策方向不明确 [17][19][21] 政策制定者对平台监管的各种理由 认为数字市场不同需新规则 - 推动数字市场严格监管源于担心大平台因网络效应垄断市场,但数字市场并非本质不同,规模是特点而非缺陷,市场动态由多种因素塑造,且无市场失灵迹象 [28] - 即使有市场失灵,韩国应针对性干预,避免全面禁令,现有监管框架可处理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新的广泛规则无必要 [32][33] 认为平台特有做法对竞争对手不公平 - 欧盟和韩国官员批评平台的自我偏好、捆绑销售、最惠国条款、多归属限制等做法,认为反竞争,但这些做法常有利于消费者,全面禁止会产生误判,监管应基于证据分析 [35][37][40] - 数据使用限制旨在限制竞争优势和保护隐私,但会牺牲创新和服务改进,应通过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解决隐私问题 [62][63] - 反引导规则旨在促进消费者选择,但平台引导用户可提升体验和保障安全,限制引导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65][67] - 强制互操作性虽可促进市场开放,但可能阻碍创新,应谨慎对待 [71][72] 担心小公司应受保护 - 监管目标应是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创新,而非保护小公司,大数字平台常助力小公司发展,韩国小公司过多且生产率低,应推动各行业提高生产率 [75][76][78] - 数字市场中,大科技公司影响力常短暂且是创新驱动力,竞争政策应关注消费者福利和创新 [81] 急于保护竞争对手而非消费者 - 竞争政策应关注消费者福利和创新,韩国法案提及促进公平,但部分问题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应与竞争政策分开处理,数字竞争监管应不考虑企业规模 [82][84] 韩国数字平台法律的总体问题 拟议改革将损害消费者 - 限制大平台商业行为的改革会减少消费者获取有价值服务和信息的机会,限制平台竞争不利于消费者 [85] 拟议改革将抑制创新 - 实施类似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的规定会抑制创新,监管者难以掌握经济中的分散知识,事前法规难以预见对创新的影响,限制平台常见做法会阻碍创新发现过程,增加合规负担,还会因门槛效应限制企业发展 [86][87][90] 拟议改革可能导致监管俘获 - 监管俘获指企业影响监管机构制定利己规则,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类似情况已在其他地区出现,韩国也可能发生 [91] 拟议改革可能有利于中国 - 韩国数字竞争政策法案可能削弱美韩企业竞争力,使中国企业扩大在韩影响力,中国在科技市场积极进取,韩方监管框架若削弱美韩企业,将对中国有利,还会带来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 [92][94][97] 法规可能对美韩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 韩国依赖美国军事保护和经济支持,新监管方式可能引发与美国的摩擦,美国官员和企业认为韩国法规针对美国科技巨头,美国已出台相关法案,韩方应重新考虑数字法规 [99][100][102] 促进创新的建议 - 不采用类似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的规则,采取“观望”态度,基于市场实际情况和经济原则进行监管 [105] - 利用现有法律解决反垄断案件,用其他部门法律处理非竞争问题,避免全面新监管框架 [106] - 若需监管,应针对性修订现有法律,而非采用宽泛规则 [107]
Why South Korea Should Resist New Digital Platform Laws
2024-12-09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