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3]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4][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9]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10] 股东会投票与表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累积投票[20] -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全部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之积[21] - 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2]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否则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会上表决[22] 其他规定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4]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4]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2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等内容[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2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8]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