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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688223晶科能源(688223)2024-12-10 20:42

对外投资审批标准 - 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项[7] -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项[9] - 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报告期限规定 - 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6个月,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1年[10] 市值计算 -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1] 审批权限 - 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决定[11] - 股权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审批权限[11] - 部分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审批权限[12] - 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参照相关规定[13] 关联交易 -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应遵守《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3] 投资回收与转让 - 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回收对外投资[19] - 可在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20][21] - 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21]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对外投资应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子公司应遵循公司相关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并及时报送[23]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6]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按其执行并修订[26]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