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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600644乐山电力(600644)2024-12-17 19:17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8]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与预计收益[13]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自筹资金预投项目,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7]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超授权期限[18]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2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4]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股东会审议[24]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5] 超募资金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30%[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0] - 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可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0]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31]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管理办法施行 - 2024年修订办法12月17日施行[35] - 原2023年办法同日废止[35]